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,環境部依據環境教育法於101年1月5日環署綜字第1010000224C號令訂定發布「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」,並從101年起辦理第1屆國家環境教育獎評審作業。
「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」,獎勵項目為民營事業、學校、機關(構)「含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」、團體、社區及個人等6組,期望藉由獎勵對象之增加,鼓勵民間企業、政府機關(構)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,擴大參與層面。
為落實地方政府推動環境教育,「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」其作業流程將先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,初審績優者,地方政府先行頒獎表揚,再將第3條第2款(民營事業)及第4款(機關(構))獎勵項目至多取3名及其餘各獎勵項目(團體、學校、社區及個人)第1名送至環境部進行複審及決審;每個獎勵項目將選出至多1名特優者,其中團體、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1座及獎金,團體及社區特優獎金高達100萬元,個人10萬元;其餘3組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1座。另選出至多6名優等者,其中團體、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1座及獎金;其餘3組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1座。 |